分析方法轉移(analytical method transfer),是一個文件記錄和實驗確認的過 程,目的是證明一個實驗室(方法接收實驗室)在采用另一實驗室(方法建立實 驗室)建立并經過驗證的非法定分析方法檢測樣品時,該實驗室有能力成功地操 作該方法,檢測結果與方法建立實驗室檢測結果一致。分析方法轉移是保證不同 實驗室之間獲得一致、可靠和準確檢測結果的一個重要環節,同時也是對實驗室 檢測能力的一個重要評估。
分析方法轉移可通過多種途徑實現。最常用的方法是比對相同批次均一樣品 或比對專門制備用于測試的樣品的檢測結果。其他方法包括:實驗室間共同驗證、接收方對分析方法進行完全或部分驗證和合理的轉移豁免。分析方法轉移實驗、轉移范圍和執行策略制訂要依據接收方經驗和知識、樣品復雜性和特殊性、分析 過程的風險評估。比對試驗是分析方法轉移時最常用的方法,需要接收方和轉移方共同對預先確定數量的同一批次樣品進行分析。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,如:在樣品中加入某 個雜質的回收率實驗,接收方能夠達到預先制定的可接受標準。分析時要依據已 被批準的轉移方案,此方案包括明確列出的細節、使用的樣品、預先制定的驗收 標準和可允許的偏差。檢測結果符合預先制訂的可接受標準是確保接收方有資格 運行該方法的必要條件。執行分析方法驗證的實驗室要具備實施該分析方法的資格。轉移方可與接收方一起進行實驗室間的共同驗證工作,包括接收方可作為轉移方分析方法驗證團 隊的一部分,從而獲得重現性評價數據。共同驗證要按照預先批準的轉移或驗證 方案進行,方案中需說明具體方法、所使用樣品和預定的可接受標準。通則 9101?《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》對分析方法驗證指標選擇提供了指導意見。分析方法轉移的可接受方法還包括再驗證或部分驗證。再驗證時應對通則9101《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》中收載的可能在轉移中受到影響的驗證指標進行 說明。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,常規的分析方法轉移可豁免。此時接收方使用轉移方 分析方法,不需要比對實驗室間數據。轉移豁免的情況如下:? ? ?(1)新的待測定樣品的組成與已有樣品的組成類似,和/或活性組分的濃度 與已有樣品的濃度類似,并且接收方有使用該分析方法的經驗。? ? ?(2)被轉移的分析方法收載在藥典中,并無改變,此時應采用分析方法確 認(見通則《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》)。? ? ?(3)被轉移的分析方法與已使用方法相同或相似。? ? ?(4)轉移方負責方法開發、驗證或日常分析的人員調轉到接收方。?? ? ?如果符合轉移豁免,接收方應根據豁免理由形成文件。本原則推薦了能夠成功進行分析方法轉移的一些要素,這些要素也可能存在 關聯性。實施分析方法轉移前,轉移方應對接收方進行培訓,或者接收方需在轉 移方案批準前進行預實驗以發現可能需要解決的問題。培訓要有記錄。轉移方,通常是方法開發方,負責提供分析方法過程、對照品、驗證報告和 必需文件,并在方法轉移的過程中根據接收方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訓和幫助。接收方可能是質量控制部門、公司內部的其他部門、或其他公司(如委托研發機構)。在方法轉移前,接收方應提供有資質的人員或培訓適當人員,確保設施和儀器根 據需要被正確校正并符合要求,確認實驗室體系與執行法規和實驗室內部管理規程相一致。轉移方和接收方應比較和討論轉移方案的數據和偏差。為了重現分析 方法,討論中要涉及在最終報告中的必要更新和能夠重現的分析過程。方法轉移可選擇一個批次樣品,因為轉移目的與生產工藝無關,是為了評價 接收方是否具備使用該方法的能力。
分析方法轉移前,雙方通過討論達成共識并制訂文件形成轉移方案。文件要表達雙方的一致意愿與執行策略,并包含各方的要求和職責。建議方案要包含以 下內容:轉移的目的、范圍、雙方責任、使用的材料和儀器、分析方法、試驗設 計和在方法轉移中使用的可接受標準。根據驗證數據和驗證過程知識,轉移方案 應明確需要評價的驗證指標和用于評價可接受的轉移結果的分析。(見通則 9101?《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》和《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》)分析方法轉移可接受標準如果是基于現有的分析方法和藥物穩定性、釋放度 的試驗數據,該標準應涵蓋所有比對結果。這些標準可以用統計學方法制定,根 據平均值和置信區間,并應提供變異估計(例如:每個試驗場所的相對標準偏差 RSD),特別是接收方的中間精密度 RSD 和/或用于對比含量和含量均勻度試驗 均值的統計學方法。在雜質檢查時,精密度一般較差(如痕量雜質檢查),可使 用簡便的描述性方法。溶出度可通過使用 f2 因子或比較特定時間點的溶出數據 進行評價。對于未評價的分析方法驗證指標,雙方實驗室應說明原因。對所使用 的材料、對照品、樣品、儀器和儀器參數也要逐一說明。應慎重選擇并評估失效、久置或加標樣品,從而說明采用不同設備制備樣品 的潛在差異,并評估對已上市產品的潛在異常結果的影響。轉移方案的文件應包 括報告的格式,以確保可持續記錄檢測結果,并提高實驗室間的一致性。該部分 還應包含實驗結果的其他信息,如樣品的色譜圖和光譜圖、誤差的相關信息。方 案中還應說明如何管理可接受標準的偏差。當轉移失敗,對轉移方案發生的任何 變更,須獲得批準后才能收集新數據。應詳細闡述分析方法的細節并進行明確的指導說明,以保證培訓后的分析人 員能夠順利實施該方法。方法轉移前,為了說明并解決方法轉移中的相關問題,轉移方和接收方可以召開會議,討論相關事宜。如果有完整驗證或部分驗證數據,應同實驗實施技術細節一并提供給接收方。在某些情況下,轉移現場有參與初始 方法開發或驗證的人員將有助于方法轉移。使用液相色譜或氣相色譜時,應明確 規定重復次數和進樣序列。在進行溶出度試驗時,應明確規定每種劑量的試驗次數。如果實驗結果符合制訂的可接受標準,則分析方法轉移成功,并且接收方具備了實施該方法的資質。否則不能認為分析方法轉移已完成,此時應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使其符合可接受標準。通過調查研究,可以提供關于補救措施性質和范 圍的指導原則,依據不同的實驗過程,補救措施可以是再培訓,也可以是對復雜 檢測方法的清晰闡述。當分析方法轉移成功后,接收方應起草方法轉移報告,報 告應提供與可接受標準相關的實驗結果,確認接收方已具備使用所轉移分析方法 的資格。應對方案中的所有偏差進行完整記錄并說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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